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普通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工作流程上有区别,普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适用36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适用45号令。
准确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至关重要,已有部分企业因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错误判定为普通建设项目而被行政处罚、责令整改。
在判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应紧扣两点:1)当地的实施细则;2)45号令中的定义。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一)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二)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凡是满足上述定义的建设项目均可定性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凡是不满足上述定义的,应结合当地实施细则进一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