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设项目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应依法开展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1、建设项目预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一般建设项目指属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注: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包括: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⑤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那针对一般建设项目的一般做法是,在其可研阶段,建设单位自己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对其新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告修改后备查。同时,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依据。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一般情况下,一般建设项目应按照上述两条规定,找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审查,专篇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备查。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没有像其第九条、第十六条那样针对不属于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进行规定,但一般的做法还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建设单位组织评审,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