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存在的问题分析
1.设计依据:
(1)法理依据:2018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要求,只要建设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近两年来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变更频繁,实际工作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认为只有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项目才要进行防护设施设计;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必须经行政监管部门审查通过。
(2)技术依据:相当部分的防护设施设计没有根据建设项目的行业及生产特点选取对应的专项设计规范标准并依据其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如:洁净厂房、家具制造、黑色金属冶炼铸造、电子工业等。
(3)基础依据: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委托合同、环境影响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等均是基础依据。其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尤为重要,一旦漏缺,设计专篇中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及防护建议的落实就成了无根之木。
2.设计资质:
(1)机构资质: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未对防护设施设计机构的资质作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但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行政监管部门不认可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设计专篇,要求由相应资质机构设计编制。
(2)人员资质:现行法律法规对设计人员资质同样没有明确要求。但在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对设计人员能力有明确的要求:承担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设计人员应了解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掌握建设项目使用和存在的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分布、毒作用特点和有关的预防控制技术。实践发现,设计单位通常无职业卫生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编制的设计专篇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用人单位无法根据专篇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和安装。
3.设计范围:
指针对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各类生产设备、设施、公辅工程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措施,涵盖了建设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以及建成投产几个阶段。实践中发现,很多设计专篇对设计范围界定不清,尤其是改建、扩建项目,对于利旧部分描述含糊,分析不到位,无法判断改、扩建后能否满足生产总需求。
4.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项目概况中容易漏缺的是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描述及原辅料中"三废"处理所使用的物料情况。工程分析包括总体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工艺设备布局、原辅材料及产品、建筑卫生学、公辅工程设施等。
常见问题:对总平面布置的分析仅局限于项目地点及周边位置的描述,不顾及功能分区对风频、风向的要求;生产工艺流程描述忽略人工作业环节,这也是导致防护设施设计针对性差的一个重要原因;忽略建(构)筑物具体参数描述,导致通风排毒或事故通风设计无法计算及判断能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
5.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析:
(1)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具体分析时存在很多问题:危害因素辨识与作业岗位脱节,其来源和产生方式描述不清;危害因素辨识不全,如:忽视生产工艺过程中副产物、中间产物,以大类别替代具体因素的识别(如以物理因素涵盖高低温、噪声、紫外线等);危害因素辨识错误,常见的是将粉状毒物识别为粉尘。
(2)分析接害人员的情况存在问题:对作业人员接触危害因素的具体种类、接触时间及频次分析不详;大多按车间或工段粗线条描述,不能具体到作业岗位。
6.危害程度的预测:
(1)根据原辅材料的使用量、物料平衡关系及类比检测结果等,推算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或强度,据此预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部分设计专篇选择的类比项目与建设项目在生产工艺、危害因素、防护设施等方面差异很大,导致以类比分析结果来推导建设项目的预期浓度和危害程度缺乏可信度;对无类比资料的危害因素分析采用风险评估法,理解不透彻、运用生疏、参数计算出现错误,从而导致危害程度预测出现偏差。
(2)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根据可能的接触水平,分析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这部分的分析是绝大部分设计专篇的短板,不能准确的描述对人体的健康影响,尤其不能准确的描述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可能会延误企业的具体职业病防治工作。
7.建(构)筑物设计:
(1)总体布局:根据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总平面布置设计应在满足最优生产工艺流程和物流路线前提下,做到功能分区清晰、有害作业场所布局合理。存在问题:受限于企业固有布局或交通运输的局限,总平面布置无法满足功能分区对风频、风向的要求;若是建设项目处于化工园区,出现厂区与周边企业总平面布置矛盾,如本企业的最小风频上风向却是邻近企业的毒物发散源;厂房布置不合理,电子工业企业常出现有毒区影响无毒、低毒区;造船、铸造行业常见噪声区与非噪声区混杂布置或无隔断。
(2)建(构)筑物设计:重点对建筑卫生学进行设计,包括建筑结构、通风、采暖、采光、空气调节、建筑照明、微小气候等内容。建(构)筑物是防护设计的先天基础,不合理的构建会给后续的防护设施设计增加很大的难度及代价。
8.防护设施设计及其防控性能:
(1)防护设施设计:这部分是整个防护设施设计的核心内容,主要任务是对采取的防尘毒、防高低温、防辐射、降噪、减振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分布及技术参数等进行详细设计。常见问题:漏缺建(构)筑物自身的防护功能描述,如:露天设置、半敞开结构、天窗气楼等;设计粗线条,缺乏具体的数量、位置、技术参数等内容;对通风除尘排毒装置缺乏具体的技术参数设计,如:功率风量、罩口位置大小、控制风速等;缺乏通风方式选用和气流组织的分析与精确设计[6]。如此粗放的设计对于后续采购施工几乎无指导意义。
(2)防控性能分析:完成防护设施设计后,要对这些防护设施运行后的防护效果进行分析,提出保证防控性能的管理措施和建议。易出现的问题:防控性能分析定位错误,用职业病危害程度分析代替防控性能分析,不能按生产单元和装置逐一对防护设施运行后的防护效果(如除尘效率、罩口控制点风速、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能否达标等)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估,或采用笼统的结论判断;沿袭评价报告习惯,在设计篇末依然对防护设施设置提出补充建议,这些内容应该纳入防护设施设计部分。
(3)列出所设计的全部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对每个防护设施是否符合或者高于现行有效的法规、标准的具体条款作出说明,如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的防护设施,亦说明出处。这部分基本能做到列出全部职业病防护设施,但对每个具体条款作出说明存在较大难度,因为涉及防护设施设计的法规、标准分散且难以覆盖全部要素。
9.应急救援设施:
分析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对必须配备的应急救援装置、急救用品、急救场所、报警、事故通风、撤离通道、泄险区、冲洗设备等进行设计。这部分设计内容非常重要,是防止急性职业中毒、损伤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重要措施。常见问题:事故通风装置设计参数不详,不核算有效换气次数,无法确认能否满足要求;不根据项目特性设置,缺乏针对性,设置数量和位置不合理,如:不根据有毒气体的比重选择上下排风口的设置,应急柜仅配置一套空气呼吸器等;急救药品配置照搬规范中的表格,不能配置与毒物特性匹配的急救药品;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的设置地点、报警介质、报警值不能准确描述,缺乏明确的检测范围和精度要求,报警装置与事故通风连锁设计也常被忽略。
10.辅助卫生设施:
根据建设项目特性、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进行辅助卫生设施设计,包括车间办公室、生活卫生室、妇女卫生室等。这部分的设计常被轻视,主要问题:车间卫生特性分级不准确,辅助用室的设计不能符合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继而给投产后竣工验收带来困难;不对设计的辅助卫生设施进行符合性分析。
11.预期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在采取了设计的各种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对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范围及接触水平进行预测,并判断投产运行后能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存在较大问题:以危害程度预测结论代替预期效果评价;由于类比项目可比性较差,或类比检测结果不理想,导致预期效果评价结论缺乏可信度;分析粗略,仅有笼统的符合判定描述;关键控制点汇总不全、不细、不准确,失去给企业的简明有效的指导意义。
归纳上述存在问题,发现设计范围界定、工程分析、防护设施设计及预期效果评价不符合情况较为突出,工程分析、危害程度预测、防护设施设计部分存在的各类问题参差不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