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 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①0 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②1 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③2 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粉尘环境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 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①10 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环境。
②11 区: 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2. 火灾危险区域的划分。
火灾危险环境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 以及危险程度和物质状态的不同, 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①21 区: 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 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②22 区: 具有悬浮状、 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 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③23 区: 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 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3. 爆炸危险环境的区域范围。
在爆炸危险环境的区域范围内, 应安装相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不在爆炸危险环境的区域范围内时, 可安装非防爆型电气设备, 但是不能以这个范围作为能否动用明火的依据。
4. 爆炸危险环境区域范围的划分如下:
①非敞开的建筑物内部, 一般以室为单位划定范围, 对于 1 区建筑物通向露天的门、 窗外 3m 以内的空间范围, 可降低为 2 区; 对于2 区建筑物通向露天的门、 窗外 1m 以内的空间范围, 可不考虑防爆要求。
②对可燃气体、 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储罐, 一般在离设备外壳 3m 以内的空间为有爆炸危险环境区域范围。
③对易燃液体注送站, 一般以注送口 外水平距离 15m、 垂直距离7. 5m 以内的空间为有爆炸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其他设施的爆炸危险环境区域范围的划分可参照有关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