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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仓库的合规安全设计---民用建筑设置危废仓库

1)民用建筑只能附设甲乙类以外的专门为建筑内设施配套的库房。如在办公楼内设置的分析实验室可以配套设置危废仓库,但附设的危废仓库只能存放分析实验产生的废液,且废液不含易燃液体。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5.4.2条: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2)民用建筑内设置的危废仓库火灾危险性按物品理化特性确定,最高为丙类,同时,由于危废仓库内存放的危废一般具有毒害性,按《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规定,毒害性库房耐火等级为二级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因此办公楼内设置的危废仓库应与其他功能区域分隔设置。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民用建筑二级耐火等级的房间隔墙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为不燃性0.50h。

材料举例:以下为常用的两种隔墙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

 

 

4)其他措施为通用设计要求,后期另做章节进行描述。

发布时间: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