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置内设备建筑物布置应符合哪些防火要求?
答:(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1.16 的规定。
(2)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3) 分熘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熘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4)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
(5) 以甲8 、乙A 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3 的掺和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 ; 总容积小千或等千800m3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6)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8)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9)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1.16 的规定。
(10)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采用阶梯式时,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等布置在较高的匮挫上;工艺设备、装置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的阶梯上。
(11)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 、乙A 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12)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经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千表5. 1. 16 的规定,但不得小千15m 。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 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 ,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经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 。

当封闭式液化矫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1. 16 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
(13) 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 有爆炸危险的超高压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14) 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采用多层构架布置时,除工艺要求外,其构架不宜超过四层(含地面层) 。介质操作温度等千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上方, 不宜布置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且封闭式楼板应为无泄漏楼板。
(15)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 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
(16) 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大于5t 的乙类物品储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缘。丙类物品仓库的总储量应符合本章第5 . l. 50 条的有关规定。
(17)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分析专用的钢瓶储存间可靠近分析室布置, 钢瓶储存间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要求。
(18)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的楼板应采取堕座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且应有效收集和排放泄漏的可燃液体。
(19) 当同一建筑物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
(20)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面积小于等千100矿的房间可只设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