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中的气体排大气问题
化工装置中经常遇到各种气体直接排向大气的问题,放空管的高度,按《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规定:
1 直接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2.2m以上;
b) 案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设备或管道的放空口,应高出建筑物或构筑物顶2.2m以上 。
2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 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3.5m 以上,位于20m以外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下图的要求;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b)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3.5 以上,位于 0m以外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上图的要求。
3 设备上开停工用的放空管可就地向大气排放,放空管的高度应高出操作平台2.2m以上。放空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
4 设备和管道上的可燃气体安全泄压装置允许向大气排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排放管口不得朝向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
b) 排放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M 的地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 3m以上。
5 设备和管道上的蒸法及其他非可燃介质安全泄压装置向大气排放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a) 排放管户本向都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
b) 操作压力大于4.0MPa 蒸汽管道的排放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世压要置为中心,半径为8m 范围内的作平合或建筑物顶3m 以 上
c) 操作压力为0.6MPa~4.0MPa 蒸汽管道的排放管口的高度宜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经为4m 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d) 操作压力小于0.6MPa的蒸汽及其他非可燃介质管道排放管口高度宜高出邻近操作平台或建 筑物顶2 .2m 以上;
e) 工业用水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宜就地朝下排放。